{{ $t('FEZ002') }} 人事室|
依據新竹市政府114年12月29日府人考字第1140213993號函辦理。
主旨: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函以,公務人員保障法第19條至第19條之2、第21條、第102條及第104條修正條文,業經總統於民國114年7月9日修正公布,自115年1月9日施行,並刊載於總統府公報第7798號(另見總統府網站: https://www.president.gov.tw公報系統),檢附修正條文1份,請查照。
說明:依據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114年12月26日公護字第 1149060038號函辦理(併附原函及附件)。
{{ $t('FEZ012') }}
{{ $t('FEZ003') }} Invalid date
{{ $t('FEZ014') }} Invalid date|
{{ $t('FEZ004') }} 2025-12-30|
{{ $t('FEZ005') }}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