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2') }} 人事室|
一、依據新竹市政府109年11月13日府教學字第1090172332號函轉教育部109年11月11日臺教授國部字第1090126278C號函辦理。
二、檢附高級中等以下學校適用「教師法」第16條第1項第1款所定有關教學不力或不能勝任工作有具體事實之解釋令影本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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