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2') }} 輔導處|
說明: |
一、 | 推薦對象:本市高中、國中、國小及幼兒園合格特教教師或負責特教業務之行政人員。 |
二、 | 推薦人數:特教班3班(含)以上之學校或幼兒園至多推薦2名,不足3班者推薦1名。 |
三、 | 推薦程序: |
(一) | 各校(園)應公布本表揚實施計畫。 |
(二) | 由各校(園)學生、家長、教師連署或校(園)長推薦教師人選後,填妥推薦表向學校提出並經由校內特推會會議決議通過,由校長核定後推薦。 |
(三) | 經由校內特推會議初審並決議通過後,將積分表及積分表內相關佐證資料裝訂成冊共4份及薦送教師之自編特教教材教具、獲獎教材教具、輔導案例與感人事蹟等資料各1份(格式不拘,輔導案例及感人事蹟務必具備),連同校內特推會議紀錄1份送府推薦。 |
(四) | 被推薦者之服務年資證明請填附件「特教教師年資經歷彙整表」並核章即可,免逐一附各年度聘書。 |
(五) | 推薦表及推薦表內相關佐證資料暫免送府,第一階段評選審查獲選者(另以公文通知)再將前項資料送府進行第二階段評選。 |
四、 | 推薦時間:各校作成薦送決議,送請校(園)長核章,並於112年1月16日下班前將上開資料送交至本府教育處特前科黃惠屏小姐處(免備文,逾期視同放棄)。 |
五、 | 本市私立學校部分,請轉知貴校附設國中小部推薦符合資格者報名參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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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FEZ003') }} 2022-11-22
{{ $t('FEZ014') }} 2022-12-22|
{{ $t('FEZ004') }} 2022-1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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