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2') }} 人事室|
一、依據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以下簡稱人事總處)112年9月5日總處培字第11230289052號函辦理。
二、查111年6月22日修正公布之公務人員保障法(以下簡稱保障法)第23條規定,及行政院111年12月21日訂定發布服勤辦法、各機關加班費支給辦法(以下簡稱支給辦法),並均自112年1月1日施行,有關服勤、加班補休等相關事項自112年1月1日起即應依上開相關規定辦理。
三、本案函釋停止適用情形如下:
(一)原人事局79年6月2日七十九局叁字第20732號函等16則函釋(詳如附件「原行政院人事行政局相關函釋停止適用 一覽表」),及其他原人事局及人事總處歷次有關服勤、加班補休函釋與說明二所列法規未合部分,自即日停止適用。
(二)有關遷調人員於原服務機關未休畢之加班補休得否至新任職機關續行補休疑義,如加班事實發生於112年1月1日 以後,應依保障法第23條及支給辦法第6條等相關規定辦理;加班事實發生於111年12月31日以前者,仍依原人事 局95年12月12日局考字第0950032962號書函辦理,且依停止適用前之各機關加班費支給要點第3點規定,其補休期限為1年,爰上開原人事局95年12月12日函自113年1月1日停止適用。
四、檢送人事總處原函及原行政院人事行政局相關函釋停止適 用一覽表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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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FEZ003') }} 2023-0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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