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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竹市立內湖國民中學

最新消息

關於公務員不得從事薦證代言等商業宣傳行為一事。

{{ $t('FEZ002') }} 人事室|

  • 公務員不得從事薦證代言等商業宣傳行為,係就整體目的、時間頻率及所得利益等情形,依一般社會通念綜合判斷。
  • 倘公務員因日常消費而單純分享自身經驗、心得及使用社群平臺打卡、主題標籤等功能,或因消費而參加商品或服務之活動、填寫消費問卷或評價等衍生事務,均與服務法第14條第1項規定無涉;又如單純轉貼與 商品或服務有關資訊、取得優惠券及轉讓折扣碼等行為,則尚難謂違反同項規定。


{{ $t('FEZ003') }} 2023-10-31

{{ $t('FEZ004') }} 2023-10-31|

{{ $t('FEZ005') }} 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