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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竹市立內湖國民中學

最新消息

有關詢公務人員保障法第23條加班補償與補休假期限之計算等疑義一案。

{{ $t('FEZ002') }} 人事室|

一、本校囿於預算限制,加班時數依規以補休假為補償方式,各單位主管應督促所屬公務人員於補休期限內休畢,以維護其健康權,如因機關確實必要範圍內之業務需要,致無法於補休期限內休畢時,始有結算計發加班費之問題。
二、「機關因業務需要無從補休」之結算要件,須由公務人員舉證曾於補休期限內向機關申請補休,並留存機關曾否准事證。
三、平時考核獎勵給予加班補償之要件:
1、機關因業務需要致於補休期限內未休畢之加班時數,應結算加班費為優先。
2、機關因預算之限制致無法結算加班費時,始得以平時考核之獎勵,結算未休畢且無法結算加班費之加班時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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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FEZ004') }} 2024-0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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