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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竹市立內湖國民中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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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公務人員領有勳章獎章榮譽紀念章發給獎勵金實施要點」名稱修正為「公務人員領有勳章獎章發給獎勵金實施要點」,並修正全文案

{{ $t('FEZ002') }} 人事室|

依據新竹市政府114年2月12日府人給字第1140032847號函辦理。

主旨:有關「公務人員領有勳章獎章榮譽紀念章發給獎勵金實施要點」名稱修正為「公務人員領有勳章獎章發給獎勵金實施要點」(以下簡稱獎勵金實施要點),並修正全文,業經考試院會同行政院114年2月6日修正發布一案, 請查照。

說明: 

一、依本府人事處案陳銓敘部114年2月7日部管二字第 1145789264號函辦理。 

二、獎勵金實施要點本次修正主要係刪除榮譽紀念章規定並相應修正法規名稱、提高獎勵金及特殊功績勳績撫卹金發給標準 ,以及除服務獎章外之勳章、獎章獎勵金改採即時發給。 

三、又本次修正係溯自114年1月1日施行,各機關學校就施行日後退休及撫卹人員,均應依修正後標準發給獎勵金及勳 績撫卹金,如有差額,應予補發。另依獎勵金實施要點第4點第1 項第3款規定,本次修正施行前,現職公務人員獲頒所定 各類別勳章及功績、楷模、專業獎章且尚未領取 獎勵金者, 係由本人向服務機關(構)學校申請發給,爰 請各機關學校秉持服務精神,主動清查並通知符合該款所定要件之現職公 務人員儘速提出申請,以避免遺漏。 

四、檢附獎勵金實施要點修正規定、修正總說明及修正對照表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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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FEZ004') }} 2025-0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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