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2') }} 人事室|
依據新竹市政府114年9月22日府人考字第1140154376號書函辦理。
主旨:行政院修正「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構)人員赴香港或澳 門注意事項」第三點、第四點,並自即日生效,請查 照。
說明:
一、依據行政院114年9月10日院臺法字第1141019811號函辦理。
二、檢附原函及旨揭修正注意事項第三點、第四點各1份。
{{ $t('FEZ012') }}
{{ $t('FEZ003') }} Invalid date
{{ $t('FEZ014') }} Invalid date|
{{ $t('FEZ004') }} 2025-09-23|
{{ $t('FEZ005') }}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