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2') }} 人事室|
本次修正內容重點如下:
(一)本市殯葬管理所所長之職務列等由「薦任第八職等」調整為「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爰將第四序列所長職稱併入第三序列所長職稱,並刪除原第三序列與第四序列所長職稱之備註文字。
(二)本市立體育場場長之職務列等由「薦任第七職等至第八職等」調整為「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爰該職稱由第四序列調整為第三序列,原併列第四序列之本市立動物園主任職稱,其備註文字刪除「主任」職稱等4字。
(三)本市各區戶政事務所秘書之職務列等由「薦任第七職等」調整為「薦任第七職等至第八職等」,爰秘書之職稱與備註文字(適用本市戶政事務所)由第五序列調整為第四序列。
(四)配合上開修正該表附註3與附註5文字,將本市戶政事務所秘書之職稱由第五序列修正為第四序列、本市殯葬管理所所長之職稱由第四序列修正為第三序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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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FEZ003') }} Invalid date
{{ $t('FEZ004') }} 2024-03-06|
{{ $t('FEZ005') }} 1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