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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竹市立內湖國民中學

校園公告彙整

有關教育部112年12月8日臺教人(二)字第1124203584A號令相關疑義一案。

{{ $t('FEZ002') }} 人事室|

一、本校前於112年12月15日公告在案。

二、教育部前以112128日臺教人(二)字第1124203584A號令,補充規定私立中小學教師於在職期間或離職後取得較高學歷,復轉任公立中小學教師,依教師待遇條例第11條第2項第1款規定所敘薪級,倘低於以較高學歷起敘並依該條例規定提敘後所敘薪級者,得依較高學歷起敘

一、依行政程序法第117條規定,違法行政處分於法定救濟期間經過後,原處分機關得依職權為全部或一部之撤銷;其上級機關,亦得為之。同法第118條規定,違法行政處分經撤銷後,溯及既往失其效力。同法第121條第1項規定,第117條之撤銷權,應自原處分機關或其上級機關知有撤銷原因時起2年內為之。旨揭本部112年12月8日令釋得按較高學歷起敘之情形,倘已由教師服務學校或其主管機關作成敘薪處分在案,參酌109年8月24日本部中央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決議之意旨,由服務學校或其主管機關依上開行政程序法第117條、第118條及第121條規定,於知悉有撤銷原因時起2年內依職權撤銷,重行作成敘薪處分,並溯自原處分生效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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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FEZ004') }} 2024-0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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